依据《皖安监健函〔2017〕60号》第一条:下列用人单位应当委托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 有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时间已达到3年的;
2. 未对施工期职业病危害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其地下工程施工期在12月以上的施工单位;
3. 经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认为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已到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建议的现状评价时间的;
4.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5. 有新发职业病人,且经安全监管部门检查认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本工作未达标的;
6.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弄虚作假的。;
7. 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服务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2)明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职业健康管理状况,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的建议。
(3)针对不同用人单位的特征,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的具体要求。
(4)为改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依据。
(5)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主要包括总体布局、建筑设计卫生学、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布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作业方式及接触水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监护、辅助用室、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等。
保密承诺:评价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