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发布于:2018年03月26日    点击量:0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服务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产业政策,从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我们对识别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卫生补充措施;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特征,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的特殊要求;同时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提供科学依据。
主要内容包括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的合理性,建筑卫生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布,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程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效果,辅助用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

 
保密承诺:评价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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